Thursday, September 6, 2007

水電、證券等五行業 不得罷工

水電、證券等五行業 不得罷工

【聯合報╱記者程嘉文、李順德/台北報導】 2007.09.06 03:50 am

行政院會昨天通過「勞資爭議處理法」修正草案,明訂電力、自來水、航管、證券期貨與國防部所屬機關學校等五類人員不得罷工。


大眾運輸、通訊傳播、公共衛生、煉油、醫院、燃氣、金融服務、政府機關與公立學校不具公務員身分人員可以罷工,但須在罷工前三天向所屬機關通告,勞委會有權頒布「冷卻期」,強制卅天冷卻期內不得罷工。

勞委會指出,過去罷工行為的相關規範散見於「工會法」等法律,這次在勞資爭議法中增訂專章。條文規定,罷工的原因只能是調整事項爭議(如工時、工資的改變等),不能是「權利事項爭議」(如欠薪、不當解雇等)。以往工會法規定罷工發動必須召開會員大會,修正草案改為由工會成員無記名投票,超過半數同意才能宣告罷工。而且須在地方主管機關調解失敗後,才可以展開罷工投票。

至於發動罷工的身分限制,除了不屬勞工的軍公教人員不在本法規範,不能罷工外,國防部所屬機關學校、電業、自來水、航管、證券期貨交易結算及保管等五類行業,因為關係國家社會及金融秩序,或為維持社會生活所須,不得發動罷工。

修正草案增訂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,勞資雙方有違反勞動三法的不當勞動行為時,由勞委會裁決認定,並對裁決期間勞資雙方的行為予以限制。依法律程序及拘束力,先調解,再送仲裁。但如果勞資爭議調解失敗,勞方可直接要求仲裁,一般行業須雙方合意才能交付仲裁。

通訊傳播、大眾運輸、公共衛生、石油煉製、醫院、燃氣、金融服務、公立學校不具公務員身份勞工等八類行業,也與國家及公眾利益有重大相關,設有「冷卻期」條款,如果調解失敗,地方勞工單位可以報請勞委會,要求勞方卅天冷卻期內不得發動罷工。

至於罷工期間是否給付薪資?草案明訂勞工罷工擁有民刑事免責,因此雇主不得要求因罷工所生的損害向勞方求償,但基於「無工作無工資」原則,罷工期間雇主可以拒絕給付工資。

資料來源 : 【2007/09/06 聯合報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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